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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荔波县出台《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试行)》,奖励招商中介人!

| 招商动态 |2017-03-29

荔波县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宽招商引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各种组织、法人、自然人(以下称外来投资者)以技术、管理和资金到我县投资,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政府财政扶持企业规定

(一)对在我县投资旅游商品开发以及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录用荔波籍工人50人用工时间一年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按年末企业实际在册荔波籍工人为基数计算给予企业每人每年500元的一次性扶持(录用荔波籍工人是指企业为荔波籍工人缴纳五险一金的荔波籍员工,具体是否为荔波籍工人由县人事劳动部门认定)。

(二)对新办农业产业化项目以及国家鼓励开发的各种产业项目,县职能部门积极协助企业申报国家相关扶持资金。企业产品经认证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的,县政府另外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的扶持;企业产品经认证获省级名牌产品的,县政府另外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的扶持。

(三)对投资以下项目,在项目建成后按项目类别和规模分别给予扶持:①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按《荔波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励办法》给予优惠;②投资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的,在项目建成达产当年上缴各种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不超过 10万元一次性扶持。③投资养殖业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企业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扶持(达到一定规模是指:能繁良种母猪年末存栏300头、繁殖母牛年末存栏100头、育肥猪年出栏2000头、肉牛育肥年出栏500头、羊年出栏3000只或优质禽年出栏50000羽以上,其他特种养殖投资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达到一定规模由县农业部门认定)。

(四)对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且达到上款所界定的投资规模,项目配套的供水、道路等基础设施,县积极争取上级项目配套资金扶持。安装的水、电、闭路电视、通讯等费用在县级按成本价收取。

(五)外来投资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一律按标准下限执行。对投资旅游基础设施(宾馆四星级以上)、农副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旅游商品生产重点项目的,县政府将其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全额用于该项目建设扶持。

(六)在荔波兴办各种企业或长期经商且年上缴税款达2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其本人、配偶、子女享受荔波县市民同等待遇,其本人、配偶、子女及企业员工(企业员工是指企业为其缴纳有五险一金的正式员工)可以免费进出荔波景区(具体进出景区办法由旅游部门制定)。

二、扶持用地政策

(一)投资者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农副产品深加工的外来投资企业用地,项目建成后,按不同额度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扶持标准如下:土地出让实际成交总价为1000--2000万元的扶持企业10万元;土地出让实际成交总价为2001--3000万元的扶持企业20万元;土地实际成交总价为3001万元以上的扶持企业30万元。

(二)投资者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投资旅游基础设施、文体项目以及旅游商品开发的外来投资企业用地,项目建成后,县政府按不同额度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扶持标准如下:土地出让实际成交总价为3000—4000万元的扶持企业10万元;土地出让实际成交总价为4001—5000万元的扶持企业20万元;土地出让实际成交总价为5001万元以上的扶持企业30万元;

(四)投资者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投资生产性企业且建成后年创税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建成达产后政府给予企业不超30万元资金一次性扶持(生产性企业由县工信部门认定)。

三、奖励引资人、引资企业政策

(一)奖励范围

1.引进资金投入生产经营性建设的项目。

2.引进资金投入旅游及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文化体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

(二)奖励对象及界定

1.奖励对象:直接引进投资者的关键人员(以下称第一引资人)和招商引资企业;

2.第一引资人的界定:第一次引入项目时经项目投资人和县招商引资部门确定认同并于项目开工建设后3个月以内到县招商引资部门登记备案的即为第一引资人;

3.县四家班子成员不作为第一引资人范畴。

(三)奖励标准

1.对第一引资人的奖励:

(1) 引进第一产业项目的,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8‰进行奖励,最高奖励温度不超过10万元;

(2)引进第二产业项目的,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6‰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其中,引进小水电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1‰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万元;

(3)引进第三产业,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6‰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其中,引进旅游商品开发项目的,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8‰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20万元;

(4)引进无偿资金投入我县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万元。

2.对引资企业的奖励:

(1)第一产业项目的企业,按在荔波注册的企业,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在荔波说缴纳各种税收总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引资企业5万元奖励;达产当年内上缴各种税收总达100万元以上的,按达产当年内上缴各种税收总额5‰给予引资企业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

(2)第二产业项目的企业,按在荔波注册的企业,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在荔波所缴纳各种税收总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引资企业5万元奖励;在达产当年内上缴各种税收总额达200万元以上的,按达产当年内上缴各种税收总额的5‰给予引资企业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万元;

(3)第三产业项目的企业,在荔波注册的企业,在其项目建设周期内,在荔波所缴纳建安税收总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引资企业5万元奖励;达产当年内上缴各种税收总额达200万元以上的,按达产当年内上缴各种税收总额5‰给予引资企业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万元;

(4)引资其他生产性项目的企业,按在荔波注册的企业,在其项目建设周期内,在荔波所缴纳各种税收总额达50万元以上的,按其项目建设周期内在荔波缴纳各种税收总额的8‰给予引资企业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四、奖励兑现

企业或个人申报奖励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前,县政府兑现奖励时间为次年3月份前。受奖人可自主安排奖金。

五、保障措施

(一)本规定适用于外来投资者依法新办的各类企业;引进县外资金(国家政策各项资金除外)投入荔波建设的单位或直接引进投资者的关键人员;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基金200万元,以后根据上年兑现情况每年按30%递增,用于对企业的扶持和引资人的奖励。

(二)外来投资项目的报批均在荔波县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实行“一门受理,综合协调,限时办结”的审批运作方式;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部门服务承诺和收费明白卡制度,重点企业实行挂牌和县级领导联系制度;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受理投资者的各种投诉,对危害投资软环境的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所有申报优惠、奖励政策的企业必须遵纪守法,遵守与荔波县签订的相关协议并按照协议完成投资;所有申报优惠、奖励政策的企业或个人凡是符合以上二项或二项以上优惠奖励政策条款的,按其中的最高额度条款给予优惠奖励,不能重复奖励。对于BT、BOT等需要政府出资或偿还项目工程款的项目及企业间相互转让的项目不在此优惠奖励范围。

(四)引进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方式另行协商。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来已按荔委〔2010〕20号文件同时废止,本规定所有优惠奖励谁申请谁举证。

(六)本地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荔波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荔波县,隶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位于贵州省南部。东北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从江县、榕江县接壤,东南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环江县、南丹县毗邻,西与独山县相连,北与三都水族自治县交界。面积2431.8平方千米,人口17.28万人(2010年)。

荔波县辖1街道5镇2乡,境内有樟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级茂兰自然保护区, 2010年全县生产总值176880万元,比2009年增长1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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